徐州工程学院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暂行办法

   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水平,建设一支能适应学校办学需要、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期限

(一)锻炼对象

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讲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且没有在工程单位、企业等实践经历或不具备“双师型”教师资格的青年教师。

1、承担工程类专业课教学任务的青年教师必须有相应的校外实践工作经验。文科类专业青年教师应有校外实践工作经验,也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文科类各学科特点的实践锻炼方案,具体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方案,报人事处审批。

2、主要承担公共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可不参加校外实践锻炼,但需参加所在学院的实验中心(室)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技比赛等。同时,应兼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满一届。此类教师可申请参加实践锻炼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视为完成相应的实践锻炼任务。

未参加实践锻炼或参加实践锻炼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过渡期暂定为三年。

(二)锻炼期限

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时间,全脱产一般为一学期(5个月);半脱产(每周不少于两天)一般为两学期。

二、内容和要求

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本人的学科专业特长,着力解决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做到教学、科研和实践锻炼的有机结合。

(一)锻炼内容

1、了解相关工程单位、企业的生产情况、工艺流程、组织方式;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质量监控、管理制度以及企业发展前景;参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新技术开发研制与技术改造。

2、根据企事业单位人才需求,推进教学改革,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重视实践过程。

3、到基层单位挂职锻炼,努力掌握新知识、新技能;带新项目、新技术、新课题到企业、科研院所,做到科研与生产有机结合。

4、带领学生开展社会调查和教学、生产实习等活动;探索教师带领学生一起进企业实训的新路子。

5、到基层调研实习生的实习、管理工作,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等。

(二)锻炼要求

1、专业教师参加企业行业生产性实践的方向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方向相一致。

2、选送的青年专业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接受所在学院和所去实践锻炼单位的双重管理。参加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企业的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生产实践和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3、公共基础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经批准也可以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情况和对专业教学的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研究。其待遇参照专业教师执行。

4、教师在实践锻炼期间因个人原因给接收单位、学院或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管理和措施

(一)计划

1、各学院在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青年教师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锻炼的时间和接收单位由学院负责安排并报人事处备案。

2、各学院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之前,分别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学期本学院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计划,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计划安排表》(附件一)及《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申请表》(附件二),人事处审核后通知各学院落实计划。

(二)考核

1、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必须做好日常工作记录,自觉服从接收锻炼单位的管理。

2、实践锻炼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填写《徐州工程学院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考核表》(附件三),由所在学院报人事处审核,学校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3、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期间,由所在学院负责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人事处会同有关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锻炼结束后的考核工作。

4、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其临时组织关系可介绍到接收锻炼的单位,参加该单位的组织生活。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和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肃纪律,确保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质量和效果。对在实践锻炼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对相关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三)待遇

1、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期间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全脱产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锻炼期间准予减免全部课时工作量;半脱产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一年内准予减免二分之一课时工作量。

2、为了鼓励各学院推动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学校根据各学院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人数予以资助。全脱产的按每月人均1000元、半脱产的按每月人均500元的标准将经费核拨到所在学院,用于本项工作的相关补贴。

3、学校鼓励各学院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经费中给予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4、对于参加社会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学校在其申请出国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培养项目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四、本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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